苏州市实验小学校关于空调项目招标公告(SZZJ2018-T-001)
发布时间:2018.03.05  浏览次数:6343
苏州市实验小学校关于空调项目招标公告

苏州正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实验小学校的委托,就其所需的空调项目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政府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空调。

2、采购编号:SZZJ2018-T-001。

3、采购数量:1批。

4、采购预算(人民币):¥760000.00元。

5、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6、交付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完成全部采购内容的安装调试并交付正常使用。

7、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合格供应商的一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述合格投标人的一般条件的具体资料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

(二)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1、未处于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或停止投标资格的声明。

2、投标人代理人须为投标人现有在职员工,具有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须盖社保部门章,否则无效)和劳动合同,同时:如投标人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身份证;如投标人代理人为非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明确说明外,合格供应商特殊条件的有关材料原件须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三、报名及获取采购文件

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方式,供应商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网上报名”系统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携带相关资料至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任意网点进行审核并申领CA证书,申领时说明为“苏州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专用CA证书”。

2、供应商进入“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网上报名”系统,输入注册时设置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采购项目类别和内容查找拟报名的政府采购项目,插入CA证书并点击“报名”按钮报名。报名成功后,系统会显示报名成功确认单以供打印。报名成功的供应商不可撤销报名。

3、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CA证书至开标(或谈判等)现场。开标(或谈判等)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项目开标(或谈判等)时间。每位供应商完成现场报名解密步骤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未能完成现场报名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未报名参加该采购项目。

4、电子采购文件“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报名供应商自行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中下载获取。

5、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

6、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1)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开发商):0512-68617635。

(2)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点,详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供应商网上报名的通知[苏财购字〔2016〕23号]。

(3)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0512-68616620。

7、本项目网上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3月8日。

四、响应文件提交信息:

1、提交时间:2018年3月9日9:00时起至9:30时止。

2、提交地点:苏州市莲升路苏州城市生活广场西楼5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五、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18年3月9日9:30时整。

2、评审地点:苏州市莲升路苏州城市生活广场西楼5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

六、本次采购活动联系事项:

1、采购人

(1)名称:苏州市实验小学校。

(2)地址:苏州市端文路1号。

(3)联系人:陈凉。

(4)联系方式:0512-65195784-8078。

2、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苏州正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苏州市桃花坞大街158号6B-212。

(3)联系人:俞吉。

(4)联系方式:0512-6282523。

3、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68616651。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正常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信息将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等发布。

九、本公告期限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公告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