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21  浏览次数:480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社会主义学校,中、小学校(包括中专、中技、职中、盲聋哑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乡村小学和规模较大的教研组、处、室、厂(场)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代表的比例可以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民主协商确定。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学校决策讨论。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凡教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可建立教职工在会制度。规模很小而分散的学校,可按学区、乡或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所属的规模较大(建立支部)的校办厂,成立基层工会分工会的,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应当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的不得修改。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乡村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适应农村基础教育由乡(镇)管理的需要,应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乡(镇)教代会除行使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讨论本乡(镇)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和实施办法,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师报酬和教师待遇的落实和改善,密切学校和社会的联系,调节地方和学校的关系,听取社会对学校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乡(镇)教代会以教师为主体,吸收有关乡(镇)村干部和乡(镇)直属单位负责人代表参加。主持乡(镇)教代会的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学校和乡(镇)党、政、工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二十二条 根据乡(镇)教代会的议题,可以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经代表审议后,可通过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初中和中心小学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组织,也可由乡(镇)教代会的代表主持,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对本校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村小的民主管理在本校工会组长和乡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六章 教代会和工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乡(镇)教育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它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各乡(镇)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校、本乡(镇)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江苏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