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公开
Notice announcement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11.15  浏览次数:4991

为有效维护我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学校是传播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学校要认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各类不安全、不安定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努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格依法按章办事。
       三、全体公民应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危害学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损坏学校公共财产。
       四、学校师生员工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在校内如发生非正常伤害事故,学校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各级组织或相关人员应立即报警(110)或报急救中心(120),及时抢救和处置。学校保卫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公安或救护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受害人所在学校须及早通知直系亲属,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
       五、经政府主管部门调查确定原因后,学校应成立工作组,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善后处理工作中,学校和当事人亲属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有关规定,尊重事实,相互协商妥善处置,或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处理。
       六、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如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封堵校门及学校周边道路,妨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的;
      2.在校内及校园周边非法游行或寻衅滋事的;
      3.在校内焚烧纸钱、私设灵堂、摆放花圈、乱拉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聚众滋事的;
      4.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校园的;
      5.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6.故意损毁或盗窃、抢夺学校公私财物的;
      7.利用网络或新闻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
      8.其它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公安厅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