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局直属单位教职工2012年度考核和评先工作的有关说明
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苏人发[2004]12号)精神。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教师注重师德,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钻研教育教学业务,更好地教书育人,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为教职工聘任、奖惩、培训、辞退、职务晋升和调整工资提供依据,结合我局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我局直属单位教职工2012年度考核和评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对象和要求
1、考核范围、对象是我局各直属单位2012年12月在编在册的人员(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和当年(1-12月)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
2、下列人员不参加本年度岗位考核:
⑴病(事)假(工伤除外)累计超过半年以上(各类学校中累计满一个学期)的人员;
⑵非单位所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人员;
⑶经批准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人员;
⑷经县级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3、下列人员考核和确定等次的办法:
⑴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岗、定级的依据;
⑵调任(选任)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⑶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⑷受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
⑸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因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当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⑹对受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人员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⑺对不与职务行为有关,而因犯其他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⑻对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人员,第二年按其新聘岗位参加年度岗位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⑼对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计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对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⑽对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岗位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⑾涉嫌违纪被停职检查或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可以参加年度岗位考核,但在停职检查或受审查期间,暂缓确定考核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⑿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其考核按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⒀被停职检查或立案审查的尚未结案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⒁凡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考试(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半年内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参加考核处理;
4、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可进行诫勉谈话或离岗培训。
5、年度岗位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聘用单位必须在确定考核结果之日起30天内,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安排其离岗培训,同时变更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不合格等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按《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规定: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8、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以上规定执行,部分条款如与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有冲突的,按实施细则办理。另外,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不再设年度岗位考核奖。
三、考核内容、结果和考核等次的标准
(一)考核内容
1、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各类学校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以我局已转发的省市制订的各类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的文件为依据,从“政治表现与师德修养”、“知识水平与业务进修”、“工作数量与出勤情况”、“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教书育人的工作实绩。
2、不在教学第一线的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
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内容按照《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等次的标准为:
1、教学第一线的行政人员和教师以原省教委制订的各类学校教师考核办法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并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二部分中的“专业技术岗位考核的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执行。
2、不在教学第一线的行政人员考核各等次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部分中“管理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工勤人员各等次标准按《实施办法》第二部分中“工勤岗位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执行。
(四)各类人员的考核等次标准另作以下补充规定,继续在今年年度考核中执行。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①不能认真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②从事收费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经商活动而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较大的;
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④有乱收费现象的有关责任人;
⑤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①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②从事收费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经商活动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群众意见强烈者;
③严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至摧残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
④以权谋私,以教谋私,造成不良影响者;
⑤有违法违纪行为(如参与赌博、道德败坏)者;
⑥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敷衍拖拉,影响整体工作,造成较坏影响的;
⑦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者;或全年无故缺勤15天以上者。
3、基本合格的标准是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在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四、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各事业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4%以内。2012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人员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19%,不得突破。
同时,优秀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岗位层次内确定。对考核初定为优秀的,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七天。
五、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三部分的规定执行。
局直属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在个人总结、一定范围内述职和教代会民主评议校长、民主测评书记和其他班子成员工作的基础上,由我局组织处进行考核、综合平衡并确定等次。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和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成员代表必须经民主推选产生。
我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局所属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与师资处)。
七、今年考核工作的时间安排
1、12月中旬,为考核的准备阶段。市教育局制订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准备有关材料,并把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传达到我局直属各单位。
2、12月下旬-2013年1月10日,为考核的实施阶段。各单位贯彻市教育局考核工作意见,在广泛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考核领导小组,教职工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述职,考核小组展开工作。单位负责人在考核小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等次,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并签字)。同时抓好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的平时考核工作。
3、2013年1月15日前,各单位整理、准备好有关考核材料并做好考核工作书面总结,按审核通知时间(通知另发)的安排到我局进行审核。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及本实施意见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按《实施办法》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
九、评先工作: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做好今年年度评先工作。
(一)奖励的种类和比例:
1、评比先进个人的名称为:(个人)嘉奖。
年度岗位考核被确认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嘉奖,但嘉奖人数不得超过参加年度岗位考核总人数的8%。
2、连续三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申报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二)奖励条件:
给予嘉奖奖励的,应在2012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并能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模范履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道,坚持为人师表,工作勤奋,忠于职守,关心集体,勇挑重担,富有主人翁精神,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工作,勇于探索创新,积极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
(三)奖励的审批程序:
1、给予个人嘉奖的,由各单位对照条件,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推荐。其中,由单位将推荐材料(个人嘉奖填写“受奖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奖励登记表”每人一份)公示后,报我局审核批准,人社局备案。
2、给予记三等功的,单位将推荐材料(记三等功人员填写“受奖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奖励登记表”每人一份)公示后,由我局审核,报人社局批准。
年度考核和评先工作是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根据我局制定的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认真做好今年的考核与评先工作。
苏州市教育局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