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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18  浏览次数:4802

苏州市实验小学校教育集团教职工请假制度

 

一、关于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若需请病假、事假、产假,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递交请假条,或口头请假,经批准方能休假。如有未请假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职论处。

(二)可预见性休假(如婚假、人流假、非突发性病事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提前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校方工作安排有困难,须与学校协商妥当后再确定休假时间。如遇突发性病事假,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负责人请假。

(三)请病假须出示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本人病历及化验检查单据。请事假须递交书面申请。

(四)一般情况下,发生可预见性休假前须办好全部工作交接手续;遇到突发性病事假,也必须在病、事状况发生当天或者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晨上课之前,向有关部门负责人交代清楚工作情况。

(五)所有出境活动,不管是普通教职工,还是助理及以上干部,都必须在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告假的基础上,向学校行政办公室和国际交流处同时报备(填写相关登记表)。

 

二、关于请假审批权限:

(一)对于一般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

1、病事假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由年级组长审批并记录。

2、事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一天以内、病假时间在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记录,即幼儿园教职工由幼儿园园长审批并记录,小学部教师由教导处主任审批并记录,后勤教辅人员由总务处主任审批并记录,基地教职工由基地负责人审批并记录。

3、事假时间在一天以上、病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必须由校长室审批。

(二)对于中层助理及以上行政管理人员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中层助理和副职在工作日内请假半天及以上的,须向分管副校长请示;中层正职和副校长在工作日内请假半天及以上的,须向校长请示。

2、因接有校长批示文件的外出开会、培训,须向部门负责人和成员告知。

3、直接来电来函但未有校长批文的外出事宜,须先报校长室请示,由校长室决定。

(三)全体教职工在暑假、寒假外出旅游的,均须向分管负责人告知报备(小学教师向年级组长,幼儿园教师向分管副园长,年级组长向教务处主任,后勤教辅人员向总务处主任,中层助理和副职向分管副校长,中层正职和副校长向校长),并须讲明外出地点和时限。

(四)年级组长、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必须及时把自己审批的请假情况报校长室。

 

三、关于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扣发规定:

(一)病假1天扣当月结构工资和半年度奖的4%,事假1天扣当月结构工资和半年度奖的8%。产假/人流假,按请假天数占月工作日或半年度工作日的比例,扣发相应奖金。【结构工资和半年度奖,属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30%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病假或事假1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4%,1500元生活补贴全额发放。连续病假、事假达到一个月的,当月岗位津贴停发,1500元生活补贴全额发放。产前病假和哺乳假期间岗位津贴停发,1500元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男方护理假期间,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岗位津贴”是指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与职称、工龄相关的津贴,每月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生活补贴”是指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1500元,每月和基本工资一起发放。】

(三)连续病假3-6个月,工龄不满10年者,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按90%计发。连续病假半年以上者,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打折,工龄满20年者工资按90%计发,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工资按80%计发,工龄不满10年者工资按70%计发。

【工资是指每月打卡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教职工的基本工资】。

(四)教职工请病、事、产假期间,如发现有在校外进行赢利性活动的,扣发当月所有工资、奖金和半年度奖;情况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待岗;情况特别严重的,劝其辞职甚至开除。

 

四、有关请假的其他规定:

(一)请假时间跨双休日、国假、寒暑假的,作相应扣除。

(二)全年病事假累计达一个月工作日(21天)及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三)全年病事假累计达半年工作日及以上者,当年度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四)连续病事假半年以上者,病事假期不计连续工龄(即扣除当年工龄)。

(五)长期病假(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的教职工,病假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由市级医院出具复职证明,经校长室批准,并试工作一个月,然后由校长室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工作。试工作的这个月不享受教职工正常上班的待遇。

(六)长期病假(连续病假半年以上)的教职工,如确因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奖金而导致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在市平均生活费标准以下,生活发生困难者,可向学校工会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一定补助,以确保其基本生活。

(七)本规定第一稿自二ΟΟ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进行第一次修订,九月一日起执行。如上级有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新规定,而本规定与上级新规定有矛盾的,则按上级规定精神办。

(八)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