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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7  浏览次数:5526

中共苏州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苏州市教育局

 

苏教纪监〔2007〕4号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代管学校),机关各处室:

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文件。《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上级要求,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纪委的部署上来。

中央纪委印发了《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个规定是根据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制定的,非常及时,非常必要,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标本兼治的方针、从严治党的要求、严肃执纪的理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1.《规定》的出台,为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当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方法不断变化翻新,手段更加隐蔽,特别是在房屋买卖、证券投资、期货交易、委托理财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新领域,千方百计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经常打“擦边球”,由“公开”转为“地下”、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改为“期货”。《规定》中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在我们办案过程中都曾遇到过。应该说,《规定》所列的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

2.《规定》的出台,为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明确这些规范,便于党员干部提高警惕、加强防范、严格自律;便于党组织和群众对党员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监督,进一步拓宽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域,对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力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有利于教育挽救有问题的干部。《规定》体现了爱护和约束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向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给那些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一个主动说清问题、立即予以纠正、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另一方面,中央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等宽严相济的政策,是中央纪委经过慎重研究后明确的,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体现了教育挽救干部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宣传,明确《规定》要求。

加强学习和宣传,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实质要求,是贯彻实施好《规定》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接到文件后,要坚持把《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集中精力,认真抓好。

1、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近期要集中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深刻理解《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切实增强贯彻实施《规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安排专门的时间,抓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规定》。要把《规定》的要求传达到国家工作人员(教职员工)中的每个共产党员,使他们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澄清模糊认识,提高防范意识,筑牢反腐防线。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单位要在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序时进度、责任主体,从而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清理纠正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要组织党员干部根据《规定》的要求逐条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切实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国家工作人员(教职员工)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凡有《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6月30日前向党组织说清有关情况并立即予以纠正。要教育和督促存在问题的干部,珍惜和把握机会,杜绝侥幸心理,在《规定》要求的时限内主动向组织上说清情况,争取改过自新。

四、加强研究探索,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贯彻实施《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提高新形势下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新情况、新特点的调查研究,分析根源,掌握动向,把握规律,提高发现和突破各种新型案件的能力,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要继续高度重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及时建章立制,有效堵塞漏洞,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反腐败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共苏州市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禁止 以权谋利  规定  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共印:75份)

附件: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