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与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建现代化新型学校、国家名校乃至世界名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省级实验小学,学制六年,并附设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以“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崇高志向,养成尚民主、守纪律、尊师长、勤学习的优良行为习惯。”为校训,以“团结、活泼、求实、创新”为校风,以“勤奋、扎实、好问、向上”为学风,以“工作要求切实,工作作风朴实,工作效果扎实。教学目的切实,教学方法朴实,教学效果扎实”为教风。
第四条 每年的11月27 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由苏州市教育局主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与其他人员。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教师培训中心、幼儿园。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领导机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副校长及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党支部和校长提名,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教师聘任制,结构工资制。
第八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端正办学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全体学生,把他们培养成为新世纪的“四有新人”。
(二)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 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教科研工作、体育卫生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总务后勤工作。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
(四)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和钻研业务,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建设一支讲奉献、善教学、能科研的教师队伍。
(五) 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六) 充分发挥领导群体的智慧、力量和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七)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
(八) 廉洁勤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九) 按照市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在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履行自主招生权。
(十) 校长对学校重大事务有最后决定权,有人事任免权,有对教职工的聘任权。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起监督和保证作用,学校党组织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学校贯彻。
(二) 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三) 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层建设、经费管理及学校工作计划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四)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学校教代会。
(五)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工作。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的职权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评议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级或处分、免职。
(三) 审议学校制定的各项制度、条例与方案。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与监督。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
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或实验课题所需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 。
第十三条 学校把德育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并渗透到各个学科、各项工作。强化教职工的德育教育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教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 加强班级管理与班集体建设,强调发挥小干部作用,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 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苏州市实验小学学生在校行为要求》(十要十不要)。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三) 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第十四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五 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的汉字。
第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学研究与教育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一条龙”教研活动和教育科研活动,积极提倡“人人学理论,个个写论文”,用所学理论知识指导课堂教学,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制定相关考核评估制度,抓好“六认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改革考试制度,废除百分制,全面实行等级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学校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不歧视后进生。
第二十条 学校依照体育卫生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实行具有特色的“七会”制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素质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严格执行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纪律和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务处的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实行服务承若制。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约、规范的原则,量入而出。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计划,申请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加强食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抓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把好“三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总务处要加强校舍、设备、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健全财务制度,财经人员应严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经济活动。办好经济实体,严格各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所获利润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章 学校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在原有的基础上对校园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创设一个具有浓厚文化氛围、洁净文明、健康向上、花园式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条 加强校园管理,配备卫生设施与管理人员,划区分片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及红领巾值日制度,形成一个学生、职工、教师和领导人员组成的立体管理网络。
第三十二条 创造健康、活泼、向上的校园氛围,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要加强道德修养,建立一个和谐、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场所的卫生、洁净,校内严禁吸游烟。教职工的交通工具要摆放整齐,管理好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电、防毒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六条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学校,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及校门口以任何形式摆摊设点。学校内及校门左右100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房、录象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六章 教 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遵守学校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要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岗聘任,学校与教师及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考核、认真总结,工作要有计划、有总结。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按《中小学教师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各种待遇。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贡献的教师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当事人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 生
第四十五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叫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资助并鼓励学生相互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习成绩优秀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的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三)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和教师的不公正待遇学生可在校内或向上级教育行政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
《苏州市实验小学学生在校行为要求》(十要十不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 勤学苦练,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学校争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提出草案,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依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室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自二零零零零年九月一日起施行。